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科学技术局>回应关切>公告公示

在线检阅: 搜索

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赣州经开区经发局、赣州蓉江新区社管局、赣州高新区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415


赣州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赣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评估对象是指经赣州市科技局批准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条每年对达到考核评估时间的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周期。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每满3年,可自愿提出参评申请。

第四条考核评估目的主要是聚焦平台目标定位,通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适度竞争、优胜劣汰,切实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活力

第五条  考核评估主要是对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方、共建方合并为整体对象)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依据平台建设方案、考核评估报告及其相应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资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评估指标体系、下发考核评估通知文件、公布考核结果等。

第七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主管单位在收到通知文件后,先组织自行评估,并及时向市科技局反馈当年度参加考核评估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并收集汇总考核评估材料,于指定时间内报至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创中心组织专家对平台开展考核评估,主要对3年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估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九条会议评审。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科研环境与条件保障、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指标包括研发创新成果、人才队伍建设、经济技术效益、研发条件保障、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根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记名方式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和市重点实验室进行逐个打分。

第十条现场核查。市科创中心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实会议评审得分情况,核查方式包括实地参观、座谈汇报、质询答疑,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基础条件、人才团队、在研项目、科研成果等情况,专家组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专家组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考核评估结果,原则上达到60分通过考核评估。市科技局在官网及时公示考核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下发考核评估结果通知。

第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公示全过程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科技监督部门监督指导。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考核通过的,继续获得市重点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纳入下一轮评估周期,并重新签订《赣州市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书》或《赣州市技术创新中心计划任务书》,且享受科技创新资源支持。    

第十四条  考核不通过的,将取消市重点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对取消平台资格的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五条每满3年未按期参加考核评估的市重点实验室和市技术创新中心,保留平台资格,但不享受科技创新资源支持。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考核评估对象应恪守科研诚信,如实提供资料、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考核材料认真把关,严格核查其真实性,做好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参与考核评估的专家应严格按照考核评估工作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验收评估权利和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415日起施行。

附件:1: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表(近3年数据)

      2:市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表(近3年数据)

      3:考核评估报告撰写提纲(近3年数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