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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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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权益,促进我市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试点一年来运行情况和全省统一部署要求,现就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统筹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可为以下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1.赣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并获得报酬或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2.待条件成熟后,可再视情况扩大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特定人员范围。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单项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二、参保缴费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或劳动收入,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即行业基准费率的30%)。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暂按用人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标准缴纳。(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详见附表)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的,各平台企业均可为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自参保登记次日起,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三、认定和鉴定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的受理和认定,由承办机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市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情形参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1〕110号)第十条规定。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及用人单位申请职业伤害认定时,应提交接单时间、接单地点、行程轨迹等接单数据以及事故伤害材料等信息,配合做好调查等工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由多个平台参保的,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的派单平台承担职业伤害保障的平台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平台责任。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经承办机构认定后,委托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

四、待遇支付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一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含待遇提升部分)的项目,包括一次性身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二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不享受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经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和需要生活护理的,其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遭受职业伤害时的缴费标准按月给付(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给付伤残津贴)。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遭受职业伤害死亡时的缴费标准按月给付。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补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详见附件)

五、争议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与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承办机构应将诉讼结果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备。

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如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六、其他事项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等政策,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变化和补充工伤保险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