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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一次性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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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实行一次性核准,并简化核准内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一次性核准

由目前执行的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分别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每个阶段进行核准,转变为一次性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事项。市行政审批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一个项目一次核准”原则,出具核准意见(附表1,同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取得立项批复的按规定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申请、项目立项批复、招标基本情况表(附表2)。

核准后两次招标失败的,或者因价格调整低于公开招标标准的,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无须再次经市行政审批局核准。

二、简化核准内容

将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19号)中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和投标企业资质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准”,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不采用招标方式等进行审查、核准。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审核确定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和投标企业资质条件。

三、适用范围

市级权限审批和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不需要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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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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