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二、起草依据

三、主要内容
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均为信用主体。
存在《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采集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
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各类行为对应不同的惩戒措施。
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允许进行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进行异议申诉的,主管部门要在10日内进行核查。失信行为改正后进行许信用修复的,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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