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决策公开>政策文件

在线检阅: 搜索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访问量:

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监测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全市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赣医保办字〔20236)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应纳尽纳。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工作,按照“应纳尽纳”原则,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提供更多选择、更多便利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提供《江西省赣州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营业执照》所在地分中心分中心要指派专人常态化做好门诊统筹药店申请受理、审核和备案工作,原则上每月集中受理一次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具体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情况而定。对前期各地报送的已递交申请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分中心于410日前完成备案核定工作并将《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备案药店汇总表》(附件2)电子表和加盖单位公章PDF表格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两定管理科汇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统一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审核,加快落地。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未完成药品“进销存”医保接口改造且不能正常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的定点零售药店,不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各分局、分中心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抓紧督促辖区已备案的定点零售药店完成系统接口改造和联调联试工作,410日前正式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在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功能落地应用前,先行使用医疗机构审核的纸质处方进行流转,方便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享受门诊统筹刷卡直接结算服务。

三、加强考核,动态管理。分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主动适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新形势,加强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针对门诊统筹特点细化监督、考核、药品配送等条款,加强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伪造处方进行结算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其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为加强工作调度,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定期报送制度和通报制度,对于此项工作推进缓慢的分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2.江西省赣州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江西省赣州市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备案药店汇总表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4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