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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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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字〔2023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赣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300号水榭尚都住宅小区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手术室、保胎中心、产房层流净化系统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1-GZ-C003)”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评分标准中的商务分中应急处理方案未细;在代理“ 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输液泵、双道注射泵、单道注射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1-GZ-J004-1)”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评分标准中未细化量化;在代理“ 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文化环境提升制作安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1-GZ-C001-1)”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分中安全文管理体系与措施未细化;在代理“ 赣州市肿瘤医院三节职工慰问品供应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1-GZ-J001-C-3)”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分中服务外包方案的合理性未细化;在代理“ 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医院打印机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1-GZ-C002)”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分中服务外包方案的合理性未细化。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请凭缴款码 36070123000779401246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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