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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设置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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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2021619日,市直某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迁建发射系统采购项目。经审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投标人业绩设置“投标人提供20185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内的承担过广播通信铁塔工艺系统项目500万以上(须包含塔桅系统、天馈线系统、电源系统、自动化系统等),每提供一份得1,最高得3分。仅承担工艺系统部分工作内容不得分”,该条款的设置以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加分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责令市直某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责令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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