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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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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2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辰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31号永康锦园一栋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中医院移动DR及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数字胃肠机)(项目编号:JXCY2021-GZ-G006)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品目一:“业绩: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需提供2019年1月1日(含)至开标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江西省范围内移动DR项目的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份有效证明材料的得2.5分,最多得5分。”,此项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品目二:“业绩: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需提供2019年1月1日(含)至开标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江西省范围内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数字肠胃机)项目的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份有效证明材料的得2.5分,最多得5分。”,此项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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