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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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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2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市景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51号三楼305室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市不动产登记集成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JH2021-GZ-G004)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技术评分中“项目需求分析方案”采用对比打分、分数依次递减的模式;商务分中以测绘资质和规划资质作为加分项,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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