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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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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22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福建天元办公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福建天元办公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先生     

电话:13003893138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33号

被投诉人:九鼎赣饶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797-8160099  

地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中心A2栋

投诉人对九鼎赣饶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DGR2022-GZ-J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9月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请求:将“招标文件三、采购需求/2、参数要求/11所投直饮水设备(整机)中的重要成分或部件:滤芯(颗粒活性炭、炭棒、反渗透滤芯)及滤壳必须具有省级卫生部门领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响应文件中须提供重要成分或部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彩色扫描件及网上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注:直饮水设备中重要成分或部件的品牌必须与整机的品牌一致。】所投直饮水设备(整机)中的重要成分或部件;滤芯(PP棉颗粒活性炭、炭棒、反渗透滤芯)及滤壳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标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县的水质检测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未提供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注:直饮水设备中重要成分或部件的品牌必须与整机的品牌一致。】”中的“PP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标准”删除或者将“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标准”修改为“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标准或者其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查询的检验标准”。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

1、投诉单位已于2022年8月29日向我司提出了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我公司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质疑答复,但是质疑函中并未对“直饮水设备中重要成分或部件的品牌必须与整机的品牌一致”提出质疑(详见附件质疑函1)。

2、我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收到投诉单位邮寄的第二份质疑函(详见附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和采购文件3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多次质疑。”的规定,投诉单位的第二次质疑不符合质疑程序要求,我公司并于2022年9月9日进行了回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投诉单位递交的质疑函所述内容与本次投诉函所述内容不一致,不符合投诉要求。  

4、考虑到医院为人口密集单位,直饮水设备使用人员除单位职工外多为妇幼患友群众,根据医院实际使用需求,要求直饮水机设备所有部件或重要部件为同一品牌,更是出于设备饮水安全的考虑。为了保证了采购直饮水设备的质量安全、水质安全,要求直饮水设备整体性、一致性,便于后期的售后维保。经市场了解,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直饮水设备的部件或重要部件多为同一品牌,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也符合项目实际要求。

    投诉事项二:

1、根据2022年9月2日质疑回复函(详见附件3),我公司已对部分质疑内容进行了变更,删除了PP棉滤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要求。但质疑函中并未对“滤芯(PP棉、颗粒活性炭、炭棒、反渗透滤芯)及滤壳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标准”提出质疑(详见附件质疑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投诉单位递交的投诉函所述内容与质疑内容不一致,不符合法定投诉程序要求。

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标准是目前国内针对生活饮用水颁发的唯一检验国家标准,也是卫生部颁布的强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引用检验标准,并非投诉书中所称“国家饮用水检验检测标准有很多种”之说,缺乏事实依据。

3、本项目于2022年9月7日14点30分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举行了谈判活动,共有5家响应供应商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并提供了响应检测报告佐证。

经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审查竞谈文件、质疑函、评审报告等资料以及向采购单位了解,根据医院实际使用需求,竞谈文件要求直饮水机设备所有部件或重要部件为同一品牌,是为了保证采购直饮水设备的质量安全、水质安全,也便于后期的售后维保,该条款设置与采购特点和需求相关联。同时,该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实质响应该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前该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该项目竞谈文件中“三、采购需求”标明:所投直饮水设备(整机)中的重要成分或部件:滤芯(颗粒活性炭、炭棒、反渗透滤芯)及滤壳必须具有省级卫生部门颁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响应文件中须提供重要成分或部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彩色扫描件及网上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未提供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注:直饮水设备中重要成分或部件的品牌必须与整机的品牌一致】 ,所投直饮水设备(整机)中的重要成分或部件;滤芯(PP棉、颗粒活性炭、炭棒、反渗透滤芯)及滤壳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标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县的水质检测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未提供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注:直饮水设备中重要成分或部件的品牌必须与整机的品牌一致】,经本机关审查竞谈文件、向采购单位了解、组织专家论证和网上查询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标准是目前国家推荐标准,该项条款设置符合采购需求,且该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实质响应该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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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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