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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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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2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久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琴江路5号华润中心C2区华润大厦C座2105办公104室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气象局赣州市城区气象观测站网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XJB2021-GZ-G004)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办事处设置(8分):投标供应商在章贡区已设置工作机构并配备至少5名常驻人员的得8分;或提供承诺函:承诺函签订服务合同前设置办事处的得4分。”此项存在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或者将供应商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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