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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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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21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州海泽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赣州海泽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任生      

电话:18172767870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2栋

被投诉人:江西赣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0797-8107769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8号宋城壹号A8栋

投诉人对江西赣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肿瘤医院门诊医技综合大楼文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2-GZ-J001-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22日受理。由于调查需要,2022年7月14日至7月19日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产品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 1:1.第一次回复中江西赣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纳了我司的质疑,且明确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违背了38号文件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要求,要对该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组织招标,但隔了几天,废标公告缺迟迟没有发出,而是对我司发出了第二次回复,以“本项目为非招标方式采购”这一荒诞理由推翻了原本的回复,明明经采购人与复议小组一致决定,采购文件不合理,要修改后重新组织招标,并发布废标公告,为何隔几天又不废标了?这不是互相矛盾,自打嘴巴吗?

2.针对第二次回复内容“本项目为非招标方式采购”这一说法,我司不能理解。这一项目通过公开挂网招标,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接受供应商报名参与下载招标文件,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设立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是非常合法合规的招标采购项目,哪一项条款能说明这项目为“非招标方式采购”?

3.鉴于以上,我司怀疑江西赣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暗箱操作,以不正当理由阻扰本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

4.我司怀疑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存在倾向性,倾向于中标品牌“威可利”: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 二、技术需求书 (五)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技术参数要求 第11项及第12项:既然这么严格地要求滤芯耗材和核心部件的安全卫生性,特要求与整机为同一品牌,同时需要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那为什么第12项中偏偏删除了提供“PP棉”(更有效的过滤些铁锈,泥沙等大颗粒物质,更好的保护后面的活性炭等滤芯,提供滤芯的寿命)这一重要的前置滤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否存在技术查核不专业,或者暗箱操作(例如拟定中标品牌并不具备PP棉涉水批件)这一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此项是对重要的净水部件:PP棉滤芯的水质卫生安全进行评审,单单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并无要求是根据哪项行业或国家标准来进行检测,根本起不了有效的评审监督作用。而涉水批件是国家卫生部审查从事涉水行业的产品卫生安全证书,是判断净水产品是否合格的首要条件。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饮用水的产品需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在无要求提供涉水批件的前提下提供检测报告是无评审依据的。根据卫生部2016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根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官网查询,都有很多公司办理了PP面滤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过查询,“威可利”这一品牌就是偏偏没有PP棉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招标文件就这么完美的避开了“威可利”品牌的这一短板。

被投诉人称:

1.第一我司回复内容为“针对贵司提出的上述质疑事项和内容,我司将组织项目原评标委员进行复议,待复议后统一书面回复贵司”并未表述该项目要重新组织招标,而是表述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后回复即发出二次回复。

2.“本项目为非招标方式采购”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

3.我司组织项目开评标活动均在我司具有监控录音设备,绝不存在暗箱操作影响及阻扰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

4.该公司仅为怀疑本项目技术需求存在倾向性,且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若得知存在倾向性可按程序提出相关异议,但该公司未这样做只是现在存在一个怀疑的阶段;本项目技术需求为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不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

经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第1点,一是经本机关审查质疑函、质疑答复、报告等资料及向代理机构了解,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两次质疑答复,其中第一次质疑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合,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质疑答复不规范情形。本机关将对代理机构江西赣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规范情形另行处理。二是经本机关审查竞谈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规定,该项目竞谈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等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鲜章),同时要求书面提供查询方式和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竞谈文件条款设置不符合政策规定,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同时,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的规定,综合考虑该项目预算金额,竞谈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并盖章等进行佐证,应充分考虑检测报告等制作等因素。投诉事项1第1点属实。

针对投诉事项1第2点,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公告等,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投诉事项1第2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1第3点,经本机关审查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资料,投诉人未提供江西赣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暗箱操作、以不正当理由阻扰本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等行为的佐证材料。投诉事项1第3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1第4点,一经本机关审查竞谈文件,该项目竞谈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五)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第11、12项)为项目采购需求,不是评分项。该项目实质响应供应商达到3家,投诉人认为该项采购需求倾向于中标品牌“威可利”事实依据不足;二是经通过深圳市卫生监督局等网站查询,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颗粒活性炭滤芯、碳棒滤芯、反渗透滤芯、加热内胆、滤壳和波纹管”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相关网站均可查询到为有效批件。投诉事项1第4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1属实,且采购文件设置不符合政策规定,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12.3.4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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