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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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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21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涛     

电话:0797-8377151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136号

被投诉人:江西赣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工、杨工                  

联系电话:0797-8107769、18270032829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8号宋城壹号

投诉人对江西赣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南科技学院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2-GZ-G00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2-GZ-G003)第六章 评标方法,二、评分 管理服务方案,(1)总体服务设想和目标(3分(2)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管理和培训方案(3分(3)档案资料管理方案(3分(4)秩序维护工作管理方案(3分(5)各类突发事件处理预案(5分(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预案(3分)。以上每一项评分点的要求都是“以上缺项不得分,每个要点内容非常详尽且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操作性非常强的得3分,依次递减1分,最低得1分。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使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而文件中关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项打分中,仅使用了“每个要点内容非常详尽且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操作性非常强的得3分,依次递减1分,最低得1分”概念模糊,未明确具体得分标准,评分依据主观性过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请求:综合以上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将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2-GZ-G003)第六章 评标方法,二、评分分 管理服务方案,(1)总体服务设想和目标(3分(2)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管理和培训方案(3分(3)档案资料管理方案(3分(4)秩序维护工作管理方案(3分(5)各类突发事件处理预案(5分(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预案(3分)。以上每一项评分点的更改“每提供一项内容得1分,缺项不得分。

被投诉人称:

本项目为赣南科技学院安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2-GZ-G003)。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审办法 二、评分标准 2管理服务方案(20分):(1)总体服务设想和目标(3分)、(2)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管理和培训方案(3分)、(3)档案资料管理方案(3分)、(4)秩序维护工作管理方案(3分)、(5)各类突发事件处理预案(5分)、(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预案(3分)。以上每个方案评审内容的评审标准是根据本项目的项目特征和采购需求进行设置,并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量化到了相应区间,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明确了得分要点和标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经调查:

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向采购单位了解等,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管理服务方案(20分),未明确具体得分标准,且评分按依次递减得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属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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