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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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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2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州智同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赣州智同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13330162751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嘉福国际4号楼1326

被投诉人:赣州丰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797-8454189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号中创国际2号楼

投诉人对赣州丰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应急管理局的市本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编号:GZFJ2022-GZ-G001品目三)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 招标文件(八)详细配置及技术要求、品目三:棉被的技术参数要求:被套符合 GB/T22796-2009《被、被套》及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以下检测标准要求:10.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变色≥4 级,沾色≥4级;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相应检测权限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扫描件佐证上述产品第1点至第17点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内需显示第三方检测机构电话号码或二维码,以便核查真伪。这条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基本参数要求,不符合的话响应无效。可是 GB/T22796-2009《被、被套》及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这两个标准里面没有关于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变色≥4 级,沾色≥4级的要求,只有在《GBT7069-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中才有要求:并且该要求里面只有变色没有沾色,所有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相应检测权限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报告是不可能具有沾色等级,只有变色等级,我司还咨询了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南通有限公司、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州)、国家纺织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检测机构他们一致表示无法检测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沾色等级,如果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有沾色等级说明该检测报告没有半点权威性绝对是虚假的检测报告。如果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没有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沾色等级说明各响应供应商响应无效。

事实依据:详见GB/T22796-2009《被、被套》、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及《GBT7069-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招标文件(八)详细配置及技术要求品目三:12.棉被单独包装袋材质要求:

2.经纬密度:经向(根/10cm)≥60;纬向(根/10cm)≥4……棉被单独包装袋材质要求提供以上8条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相应检测权限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扫描件佐证,由于该8条没有检测依据也没有国家标准,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相应检测权限的检测机构无检测依据和国家标准无法出具检测报告,我司还咨询了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南通有限公司、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州)、国家纺织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权威检测机构他们一致表示无法检测以上包装袋材质要求的数据,该要求具有重大的缺陷问题,即使有哪家提供了检测报告也是没有半点权威性和真实性。如果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没有以上包装袋材质数据检测报告说明各响应供应商响应无效。事实依据:详见GB/T22796-2009《被、被套》、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没有任何关于编织袋的标准依据。    

3. 项目名称:市本级救灾物资采购(品目一、品目三)开标过程中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品目一以超低价贰佰零捌万佰叁佰贰拾元(小写:2008320元),品目三以超低价贰佰零壹万叁仟捌佰陆拾伍元(小写:2013865元)远远低于市场价和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来拉低评分标准的价格分,价格分的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0.30×10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品目一的预算价:5020800元,品目三的预算价:9071012元,很明显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报价相差几倍),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开标现场有没有叫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不能作为评标基准价,否则将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事实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   

4.项目名称:市本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品目三投标供应商赣州畅意商贸有限公司报价:8926657元、新余浩瀚装备有限公司报价:8605808元、江西悦邦贸易有限公司报价:9026032元,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报价:2013865元,很明显这四家公司的报价呈规律性串通好报价,通过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远远低于其它供应商报价把价格分拉低,并且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技术得分很低明显是一起来配合投标的,这样他们串通好的公司报高价也不会把价格分降低,并且救灾物资采购整个江西省都在采购有成交价,中标公司新余浩瀚装备有限公司的成交单价远远高于市场行情价的2倍多。从以上证据综合显示新余浩瀚装备有限公司与赣州畅意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悦邦贸易有限公司并一起商量好同时还联合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报远远低于市场价和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一起来恶意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事实依据:市本级救灾物资采购品目三的开标记录,以及各个地方的救灾物资的中标价格,涉嫌操控政府采购的行为。

被投诉人称:

1.关于“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沾色等级”及棉被单独包装袋材质要求事项。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提出合适的技术要求,故对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和棉被单独包装袋材质的要求符合规定。就中标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我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分别登录青岛博恩德克检测有限公司和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官网进行了查询和电话咨询,两家公司均于6月15日提供了说明函,回复检测报告为真实报告,且上述项目可按照要求进行检测(说明函及检测报告官网查询结果详见附件1、2)。对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的检测,招标代理机构还咨询了国内其他两家具有权威资质的检测机构,分别为河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郑州市西四环与建设西路交叉口北300米,电话:0371-86687921,0371-86687920  联系人:李升 13653869486)、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37号,电话:0311-67568282),两家的回复均为“检测项目可以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说明该项指标属于可检测项目。

2.关于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报价远低于市场价事项。经核实,在评标文件中,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有关报价说明(附件3),具体理由为:由于疫情原因,多个客户无法与该公司履行合约,已积压大量库存,影响流动资金运转。评标委员会并未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说明现场对报价说明进行了认定并给予认可。

3.关于四家公司报价呈现规律性串通报价、配合投标事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对“串通投标”的情形规定,我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企查查对四家投标供应商分别进行了查询(详见附件4),结果显示,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都不是同一个人。投诉方也没有提供实质证据佐证规律性串通报价、配合投标行为,该事项无法给予明确定论。

经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一是本机关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品目三),该项目招标文件(品目三)“三、采购项目需求”中标明:“棉被(八)详细配置及技术要求 被套符合 GB/T22796-2009《被、被套》及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以下检测标准要求:10.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变色≥4 级,沾色≥4级……”,本项目采购需求棉被名称规格、性能及质量技术要求满足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还增加了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变色检测。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提出相应技术要求;二是该项为项目采购需求,不是评分标准。经审查评审报告,该项目实质响应供应商家数为4家,不存在该采购需求指向唯一性情形;三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告知投诉人审查未通过原因,责令代理机构整改;四是经向采购单位了解,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上述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均为真实性。同时,投诉人未提供其他投标供应商上述检测报告是否具有真实性的佐证材料。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一是本机关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品目三),该项目招标文件(品目三)“三、采购项目需求”中标明:“(八)详细配置及技术要求 棉被棉被规格:150cm×210cm(±3%),重量:≥2.5kg; 一、棉胎符合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H/T1020-2000《梳棉胎》,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12.棉被单独包装袋材质要求: 12.1、经纬密度:经向(根/10cm60……”,本项目品目三棉被名称规格、性能及质量技术要求满足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还增加了经纬密度等8条技术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提出相应技术要求;二是该项为项目采购需求,不是评分标准。经审查评审报告,该项目实质响应供应商家数为4家,不存在该采购需求指向唯一性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经本机关审查品目一、品目三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针对投标供应商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报价相对于其他供应商较低的情形,九江市群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的报价说明,对报价的理由、履约和货物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说明,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定,符合现有政府采购程序。同时,投诉人未提供有效、充分证据来证明本项目产品的成本价。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经本机关审查项目品目三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资料,未发现该项目实质供应商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现象;二是经本机关网站查询,四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未发现为同一人或存在实质控股关系,因此无法认定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三是经审查投诉事项佐证资料,投诉人仅提供了产品为棉被、毛巾被、毛毯采购合同,标明了数量、单价等基本信息,但合同中产品的技术参与并非与本项目一致,且市场上相同产品因参数、规格、时间、用料等不同,价格也会有所差异,投诉人未提供有效、充分证据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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