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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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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2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州市星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投诉人:赣州市星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女士  

电话:13698063012

地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东段南侧B栋

被投诉人: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797-5551926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号中创国际城1号楼

投诉人对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肿瘤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定制医疗家具项目(项目编号:JXHC2022-GZ-G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2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中第一项招标邀请第三条招标内容:序号1医技楼1F门诊导诊台(三抽柜、主机柜、钢制键盘架、轨道电源),序号2医技楼1F大厅挂号、收费台(三抽柜、主机柜、钢制键盘架、 轨道电源)等,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没有细化和量化三抽柜、主机柜、钢制键盘架、轨道电源、处置柜脚踏装置及垃圾桶、推板垃圾桶的规格尺寸,投标人无法计算产品的用料是多少,成本价是多少,也会在供应商中标后无法供应上述产品,根据招标文件也无法去验收产品,导致投标人无法对此招标文件上述产品作出技术响应。违反了《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招标产品没有规格尺寸就进行招标,而且还有预算价,这个预算价是怎么造出来,没有走正常的三家以上的询价程序,没有经过财政局的审批。采购文件与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更改,而澄清后的文件是更改后的产品价格没有改变,也没有停止招标,不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的政策要求。

2.招标文件中第一项招标邀请第五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款特定资格条件:(1)所投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 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新证不需登记表)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事实依据:本项目的导诊台、收费台、登记注射台、护士站都是家具,并不是把一些家具产品拆开来报价就不是家具了,壁柜、治疗柜、候诊椅、置物架、密集资料架这些也都是家具类产品,江西省政府采购政策明确规定家具类产品需单独招标,并不是江西省政府采购分类目录只是对货物、服务等进行了分类,并未规定每类产品只能单独采购。如果货物类产品都放在一起招标,就不能保证中标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也不能保证不是一类产品的质量、服务及履约能力;此招标的货物里根本就没有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这个完全就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文件中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提供,这个是特权,不公平的做法,赤裸裸的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3.招标文件中第三项采购项目需求第六条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1.采购货物清单(备注栏)、2.主要技术要求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参数,招标技术参数不统一,招标文标中的清单备注有一些需求,下面又有一些主要技术要求,不知道是以哪份为技术要求为准;补充的主要技术要求放在技术参数一起;补充的条款有可能就不在送去财政局审批的内容之内,有明显的特定供应商参与其中控标的迹象。

4.招标文件中第34项评分标准水槽(水槽水龙头)1.水槽承载能力:在台盆中心部位加载250kg的重量,保持>5min,台盆无断裂和倒塌,检测结果为符合的,得1分……事实依据:本项目的导诊台、收费台、登记注射台、护士站、壁柜、治疗柜、候诊椅、置物架、密集资料架这些都是家具类产品,江西省政府采购政策明确规定家具类产品需单独招标,并不是江西省政府采购分类目录只是对货物、服务等进行了分类,并未规定每类产品只能单独采购。如果货物类产品都放在一起招标,就不能保证中标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也不能保证不是一类产品的质量、服务及履约能力。这明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所以水槽(水槽水龙头)肯定不是家具类的,也不是医疗器械类的,不应该放一起招标,而且还设置评分条件,有倾向特定供应商的行为。

被投诉人称:

1.项目的已经过市场询价及审批程序。本项目为定制项目技术较为复杂且特殊,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采购。

2.本项目为定制项目技术较为复杂且特殊。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是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中招标文件中“多功能床、诊查床、妇科诊床、病床”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提供。”本项目招标货物不含二类医疗器械,即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特定资格条件要求只需提供所投产品的产品备案登记凭证及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并未指向特定的供应商。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3.本项目的已经过审批程序。采购项目需求“1.采购货物清单”中的备注是标明各科室物品的制作原材料,而“2.主要技术要求”中是详细要求,并不存在冲突造成无法做技术响应的情况。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4.本项目是定制项目,其中包括了水槽水龙头等,属于组合式的配套设施,考虑到项目实施的情况,无法分开进行招标。且该项评分标准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没有倾向性和唯一性,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调查:

1.针对投诉事项1,一是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和查询政府采购交易系统,2022年5月27日代理机构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变更公告,对项目招标文件一、投标邀请(三)招标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三抽柜、主机柜、钢制键盘架、轨道电源、处置柜脚踏装置及垃圾桶、推板垃圾桶等物品已增加相应规格尺寸,投诉人反映的未进行细化量化情形不属实。同时,上述内容属于采购需求,不属于评审因素,也不属于投诉人认为“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情形。另外,投诉人对项目采购预算价、询价程序、财政审批等方面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一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该项目招标文件“一、投标邀请(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特定资格条件”中标明:(1)所投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新证不需登记表),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此条款是采购项目资格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投诉人认为“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情形,投诉人反映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二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本项目未有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内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却要求具有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登记表,资格条件设定不合理,投诉人反映事项属实;三是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采购需求中包含家具类等物品,属于《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范围,按规定应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该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投诉人反映事项属实。综上,投诉事项2部分属实。

3.针对投诉事项3,一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该项目招标文件“三、采购项目需求 (六)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1.1采购货物清单”中包含参考图片、物品名称、规格尺寸、单位、数量、预算单价等内容,且招标文件“2.主要技术要求”明确了产品的具体参数。投诉人未提供上述技术参数不一致具体情形,投诉人反映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二是投诉人未提供有效佐证资料证明存在特定供应商参与其中控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4,一是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采购需求中包含家具类等物品,属于《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范围,按规定应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该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投诉人反映事项属实;二是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和向采购单位了解,因需应对医院复杂的环境,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水槽水龙头等需具备基本的抗腐蚀、抗菌、抑菌等性能,并符合相关环保、安全与医疗要求。鉴于水槽水龙头是该项目关键部分,招标文件设置此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和特点相对应。投诉人反映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三是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允许开展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已明确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诉人反映“招标清单放入五金建材类产品完全为某投标供应商控标加分”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4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4部分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鉴于该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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