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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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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2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省酷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省酷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联系人聂先生

电话:13870616471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万科城三期

被投诉人1:赣州康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欧阳女士                    

联系电话:0797-8107752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号中创国际城1号楼

被投诉人2:赣州市教育局

联系人:曾丽芳                     

联系电话:0797-8991491

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

投诉人对赣州康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教育局首届“湾区+老区”职教创新发展国际论坛会务承接及邀商服务(项目编号:GZKZ2022-GZ-C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根据招标代理机构2022年5月13日现场宣布的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南昌世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总得分97.33分(开标视频为证),但在经我方提醒,招标文件中存在瑕疵,满分应当为98分后,代理机构告知我方并修正其得分为95.33分。据此推算,该公司南昌世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三项证书均得分。据我方查询,该公司南昌世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提供三项证书,(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处于暂停状态,而且出证方明确阐明根据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中第9.6.5.3条规定: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无效。同时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表示需提供有效证件应标。综上所述,南昌世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该部分不能得分,如果此项加分项不得分的情况下,该公司总分应该在95分以下,如果此项加分项得分,说明该公司提供无效的文件谋取中标,属于虚假应标行为。要求判定此项目的中标、成交无效,重新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事实依据: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公开第一中标候选人南昌世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总得分97.33分(开标视频为证),后修正其得分为95.33分;我公司在相关认证网站已查询,南昌世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个证书均为暂停无效状态,且查询网站是公开网站(详见附件网站截图);根据招标文件内要求,供应商需提供有效证件应标,故南昌世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无效响应,同时该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明确知道自己无效响应依然提供认证证书,属于虚假应标行为。代理机构在对我司提出的质疑回复中并未明确告知此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及评审现场状况,那我司完全有理由怀疑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相互串通,质疑代理公司业务能力的不专业。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要求,我司有权知晓评审得分与排名。

2.本项目在采购需求三、主要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需求的设定明确指定品牌型号,具有倾向性、唯一和排他性,要求废标,重新编制文件进行招标。采购需求应是只要满足达到什么功能、效果或具体参数即可,不应限定品牌型号。事实依据:上述视频部分明确要求苹果品牌的产品,音响部分要求国AUDIOCENTER奥雷音响,舒尔UR4D/Beta58手持麦,声艺VI3000-32-CH数字调音台,灯光部分明确要求TRUSS400X600mm灯架,GTD切割灯,同传系统部分明确要求BOSCH二代中央控制器、发射机、同声传译、译员器、红外辐射板,这指定特定产品。

3.评分标准的设定不合理且不合法。评分标准中:会场氛围设计方案(6分)设计突出大会特色,布局安排合理,造型新颖,提升整体大会形象,方案详尽优秀得6分,良好得3分,一般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评审依据: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方案,评审小组横向对比打分,不提供不得分。……以上三个方案的设定并没有细化量化,且明确以好、中、差、优良、一般进行评判。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内容,评分标准方案分的设定不合理且不合法,要求废标,重新编制招标文件。

4.评分标准的设定不合理且不合法。评分标准中:管理体系(5分)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的:(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上证书每提供一份加1分,最多加5分。评审依据: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不得分。此项加分项所列的证书仅有三个,可加分项的设定为每项1分,最高得5分,明显不合理。招标文件的设定存在瑕疵不严谨,建议废标,重新编制招标文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评分标准减分项的设定不合理且不合法,要求废标,重新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的回复并未明确回答我公司的诉求,我公司的诉求是此三项加分项就是只有三个认证证书,不可能也不存在出现五个认证证书,属于招标文件明显瑕疵行为,代理机构避重就轻的回复,我公司非常不满意。

被投诉人称:

1.开标现场主持人宣布分数和电话咨询的分数不一致,属于投诉人自己听错,也属口耳相传的口头说辞,既无从查实也毫无意义,该响应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应以专家签字确认的分数为准;响应供应商南昌世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三项证书原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依据: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不得分”,专家在评审现场核查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证书原件给予评审记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项可以再叫专家和供应商一起到贵局当面复议。反而投诉人提供的网上截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这里,投诉人有恶意投诉的嫌疑 。

2.采购人是采购此次会议的会务服务而并非采购某种产品,在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写了某些设备品牌是因为会务服务必须达到本次高规格会议要求的效果。音响等部分要求提供品牌型号作为参考,也是为了满足高规格会务服务要求保障的会议效果。要求服务商提供的设备是参考型号,并不是采购人要购买该指定的产品,并且其中的奥雷音响等有很多不同的二级链接型号。

3.评分标准的设定,我们参考了近年赣州市类似会务服务采购文件的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会场氛围设计方案、大会开模式及多场系列活动实施方案、接待服务方案,也是论坛大会要达到高规格要求和效果的主要内容,是反映和考察供应商能力、实力的重要因素,提供服务的“人”符合采购标的有关诉求,就是要将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按采购文件要求落实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载体上,而且,作为评审依据,专家根据采购文件的设定,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历经验,是有能力进行公平合理的比较和评审的。不存在评分标准设定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4.管理体系(5分)列举了三项证书,每提供一份加1分,最多加5分,这是为可能有的其他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证书证件留出的分值,而且这个评分指标,对所有供应商都一样,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经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磋商文件,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评审标准 ”中标明:“商务评分 管理体系 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的:(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上证书每提供一份加 1 分,最多加5 分。评审依据: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不得分 ”,南昌世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了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获得评分加分。经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该企业提供的三份体系认证证书于20211227日被颁发机构华中国际认证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暂停,2022523日恢复三体系证书。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7.2.3条规定,在暂停期间不得使用暂停的认证证书,因此该企业提供的三份体系证书为无效证书,不满足评审加分条件。同时经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昌世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发函了解,投诉人反映虚假应标行为缺乏佐证依据。投诉事项1部分属实。

2.针对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磋商文件,该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中标明:“音响部分项目明细:德国AUDIOCENTER奥雷音响,舒尔UR4D/Beta58手持麦,声艺VI3000-32-CH数字调音台;灯光部分项目明细:TRUSS400X600mm灯架,GTD切割灯;同传系统项目明细:BOSCH二代中央控制器、发射机、同声传译、译员器、红外辐射板”,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属实。

3.针对投诉事项3,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磋商文件,该项目磋商文件“综合评分评审标准 ”将商务分中会场氛围设计方案、大会开幕式及多场系列活动实施方案、接待服务设置“优、良、一般”,加分条款未量化到区间、也未设置对应不同的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投诉事项3属实。

4. 针对投诉事项4,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磋商文件,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评审标准 ”中标明:“商务评分 管理体系 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的:(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上证书每提供一份加 1 分,最多加5 分。评审依据: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原件不得分 ”。供应商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共三份体系认证证书,最高得3分与磋商文件规定管理体系最高5分不一致,磋商文件编制不够严谨,但该加分项对供应商不存在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影响成交结果。投诉事项4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4部分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3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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