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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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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9729日,市府办印发了《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赣市府办发〔20196号),有效期两年。《暂行办法》施行近两年来,虽然我市加装电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加装电梯工作属于新生事物,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困难和问题,且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政策,更好地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特对《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二、修订主要内容

经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对《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共计9条)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上位法依据

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修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二)调整申请表决比例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住宅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本单元参与表决住宅户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修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调整了申请备案条件

第十条“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修改为“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删除了第十一条中“(七)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修改理由:商一致即可,要求形成书面协议导致街道(乡镇)受理申请备案时产生误解,将协商协议当成了必要件,不利于工作推进。

(四)进一步明确申报审核条件

十三条中“(三)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修改为“(三)既有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和岩土工程勘查报告。无法提供既有住宅原建筑、结构施工图的,应提交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论证书。无法提供既有住宅岩土工程勘查报告的,应提交具备资质的勘察单位出具的施工勘察报告”。

修改理由:原文表述不够精准,导致执行过程中业主需提供更多材料,增加了业主负担,通过修改进行细化明确。

(五)提出必须委托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中“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修改为“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修改理由:原文规定委托监理单位为非强制性条件,故绝大多数项目未委托监理单位。由于业主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对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工程质量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难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六)新增施工告知环节

第十七条中新增“加装电梯开工建设前,建设者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履行开工告知手续。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者、(勘察)设计、土建施工等单位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修改理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采用简易程序,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通过新增告知手续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同时对分部工程验收事宜进行了强调。

(七)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中“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修改为“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辖区住建部门应当为竣工验收实施服务”。

修改理由:工作推进过程中,业主提出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有困难,故明确由住建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八)延长政策有效期限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8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修改理由:加装电梯工作已经成为了中央、省对扩大内需、持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一项长期性工作,根据要求列入了我市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年)。

(负责人: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物业管理科)科长曾庆熙,电话:0797-828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