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许可权限:
1.赣州市民政局和瑞金市民政局
(1)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
(2)省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
2.各县(市、区)民政局: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
(三)申办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1.《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书》(需书面筹建指导的提供);
2.《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3.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5.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或证明文件;
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及《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8.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要书面筹建指导的或有关部门需要申请人出具许可机关书面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根据机构举办性质先到有关部门核准机构名称,并向许可机关提交《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书》,许可机关在与申请人沟通了解有关情况并进行初步审查后,出具《养老机构筹建指导意见书》;
2.申请: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的提交上述材料;
3.受理:受理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审查和决定: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并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
(2)审查结束后,受理人应填写《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附件10)。准予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1)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领取时双方须履行手续,签字确认;不予许可的,应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2),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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