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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市环责改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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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上犹县由民废品收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4MA3672BJ7X                 

地址:上犹县东山镇茶亭专业市场二期废品收购行业8号店铺           

投资人   严由民                                         

20224242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上犹县由民废品收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犹县由民废品收购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将收购的废油漆桶、废油桶经金属打包机压成压块后和部分未压块的废油漆桶,露天贮存在上犹县由民废品收购店8号店铺旁,且地面遗撒有废油漆渣。

以上事实,有  上犹县由民废品收购店投资人严由民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一款  的规定,责令上犹县由民废品收购店   立即停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我局将对上犹县由民废品收购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废品收购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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