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何强
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82********7019
地址: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芦箕村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 2021年5月25日、6月25日、7月16日、7月30日现场负责人何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25日操作工人许平生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厂废有机溶剂桶、漆渣、树脂渣、切盖机、破缝机、压平机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在你加工厂内。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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