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饲料)罚〔2024〕139号 | 江西弘瑞农牧有限公司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 | 江西弘瑞农牧有限公司 | 91360704MAC3JRA88D | 张干 | 当事人2024年7月19日从沧州市正源大地兽药有限公司购进两件40袋制霉毒净,单价10元/袋,进货总金额400元。当事人以单价15元/袋销售,共销售33袋,销售总金额495元。抽样送检2袋,库存5袋,合计7袋,货值金额70元,目前库存产品均已扣押。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产品货值金额合计565元,违法所得495元。 |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无从轻从重情形按一般处罚档次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产品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制霉毒净5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495; 三、处罚款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495元(柒仟肆佰玖拾伍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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