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动防)罚〔2024〕141号 | 江西赣州裕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案 | 江西赣州裕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 91360721767024534H | 温盛林 | 江西赣州裕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田乡雁鹅村塘高组养殖场)负责人赖金亮于2024年8月9日(销售4头)、2024年8月18日(销售9头)共销售13头生猪给张才满,货值金额共计38534元。该公司销售给张才满的这13头生猪均未报检、未经检疫,当事人的行为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货值金额共计38534元。 |
当事人提出的第1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当事人经营生猪须依法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跟生猪是否用于私宰无关,因此本机关不予采纳。当事人提出的第2点和第3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当事人为货主,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报检义务,因此本机关不予采纳。当事人提出的第4点,生猪未经检疫合格,就不能认定为猪只健康,因此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当事人提出的4个理由不能作为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8一般处罚档次:“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具有从重情形但情节不严重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38534元的0.4倍罚款,即人民币15413.6元(壹万伍仟肆佰壹拾叁元陆角)。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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