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56号 | 钟昌君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使用活体饵料(活虾)进行垂钓案 | 钟昌君 | 当事人钟昌君于2024年5月27日,在桃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赣县区大埠乡长湖村早禾埠组水域使用活体饵料(活虾)进行垂钓,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有渔获物9条翘嘴鱼。 | 当事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使用活体饵料(活虾)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西省渔业条列》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为初犯,并且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主动减轻了渔业违法行为后果,同时提供了所属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证明当事人因失业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之规定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从轻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同时参照2024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3从轻处罚档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渔获物已作无害化处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活体饵料(活虾)进行垂钓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根钓鱼杆; 2、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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