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61号 | 章贡区聂佳奇鱼具店制作禁用渔具案 | 章贡区聂佳奇鱼具店 | 92360702MA363D2E78 | 聂佳奇 | 经查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利用网购的零件材料在其门店内手工制造三层刺网(网目为2.5厘米,层数为3层),当事人当场承认其门店存在制造三层刺网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核实该副半成品三层刺网尚未出售,并无违法所得。 | 根据《江西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包括:“禁用渔具共7类25种。分别为:笼壶类:地笼、底拖吸螺网;陷阱类:定置网、迷魂阵:刺网类:三层刺网(层数≥2层,网目≤4cm);张网类:张网(多桩有冀单囊张网、双框架张网,网目≤2cm)丝豪网(网目≤2cm):底拖网类:机动底拖网、粑网、底拖捕螺网、吊杆电耙、电拖网、电扒网、吸螺(蚌、蚬)船、针弓网、密眼网或布网(网目≤2cm);敷网类:拦河网(网目≤7cm)、拦河冒、岸敷箕状敷网、岸曹、高网(网目≤7cm);滚钩类:滚钩、划钩、鳜鱼钩、蚌耙子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进行捕捞。禁用的捕捞方法6种。分别为:电鱼、毒鱼、炸鱼、鸬鹚捕鱼、水獭捕鱼和敲罟渔法。”可认定当事人制作的网具(层数=3层,网目=2厘米)为属于禁用渔具。 当事人制作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2021年修订,2022年4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九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无从轻从重情形的;或者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基准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制作禁用渔具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禁用渔具三层刺网1副; 2.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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