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73号 | 赣州思宇饲料 经营部销 售禁用渔具案 |
赣州思宇饲料经营部 | 91360721MA3672X60N | 黄道明 | 赣州思宇饲料经营部在被执法人员查获前两年内购进33节超大地笼2副;22节大地笼6副;22节小地笼6副;1米规格的三层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1.808cm)16副,其中赣州思宇饲料经营部累计销售大地笼、小地笼各3副,三层刺网9副,销售金额总计为975元。以上渔具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农村部、省政府明确禁止使用的渔具,严禁制造、销售,依法严禁在天然水域使用。 | 赣州思宇饲料经营部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2024年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5中的一般处罚档次“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库存的8副地笼、7副三层刺网; 2.没收违法所得975元; 3.处罚款4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975元(肆仟玖佰柒拾伍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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