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122号 | 张秋彬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垂钓案 | 张秋彬 | \ | \ | 经查,当事人张秋彬于2024年8月24日晚,在桃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赣县区大埠乡长湖村长湖里组水域处进行垂钓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无渔获物。 | 当事人张秋彬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西省渔业条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鉴于当事人张秋彬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无渔获物。同时参照2024年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序号20一般处罚档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根钓鱼杆; 2、处罚款7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700元(柒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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