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兽药)罚〔2024〕108号 | 赣州市利华兽 药有限公司涉生产应当经 审查批准而未 经审查批准的 兽药产品案 |
赣州市利华兽药有限公司 | 9136072179477471XL | 赵钧 | 赣州市利华兽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相同外包装标签的被举报大蒜素产品(品牌:赣神;生产许可证号:赣饲添H01010)共4个批次,生产批号分别为20230302、20230907、20240323、20240509,生产销售数量共计560包,经成本核算每包成本1.33元,总成本744.8元,销售单价每包2元,货值金额1120元,违法所得1120元。 该4批次大蒜素包装背面产品信息描述:“主要成份:大蒜素,辅料:沸石粉等。适用范围:猪、鸡、鸭、鹅、鱼、虾、蟹、狐、貂等。产品特点:1、抗菌广谱,抑菌力强,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都具有极强的杀灭作用。2、增强免疫功能,保健促进生长,抗病力强,降低饲料消耗。3、调味诱食,改善饲料品质,纯正的自然香味。可替代饲料中的其他香味。可使食欲大增,采食量增大。4、降毒驱虫、防霉保鲜、防止饲料霉变、抗球虫作用,并可有效地驱除蚊蝇、螨类等。5、无毒、无副作用、无耐药性、无药残留。6、育肥猪:可节省饲料50-60公斤,猪体皮毛光亮,体质健壮,引高增重6.2%以上,可提高瘦肉率5~8%,明显改善猪肉品质,对仔猪、育肥猪下痢、腹泻、肺炎、支气管炎效果独特。7、蛋鸡、蛋鸭提高产蛋量9-14%,延长产蛋高峰1-3个月,每只每天节省饲料5-10克。使肉鸡、肉鸭快速生产,缩短饲养周期,提高肉鸡,肉鸭增重率15-20%。且明显改善肉品质。对鸡,鸭,鹅痢疾,呼吸道疾病,抗球虫病,有良好的预防效果。8、鱼、虾、蟹增长提高11.8%,饲料转化率提高12.4%,成活率提高17%,对鱼、虾、蟹因各种感染引起的烂腮、赤斑,肠炎、出血等疾病,极其并发症有明显疗效,同时能驱虫健体,增进食欲,增强免疫功能。9、狐、貉、貂、兔提高仔兽成活率和生长速度,使皮毛光亮,毛绒密实,皮板坚韧。对狐,貉,貂,免因革兰氏阴性及阳性菌、痢疾杆菌,葡萄球茵,绿脓杆茵,引起的下痢、腹泻、肠炎、化脓性皮肤病,有良好的预防效果。使用说明:畜禽、皮毛动物请与饲料拌和使用,水产请与饲料粘和使用”。 其中“1、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都具有极强的杀灭作用。”“6、对仔猪、育肥猪下痢、腹泻、肺炎、支气管炎效果独特。”“7、对鸡,鸭,鹅痢疾,呼吸道疾病,抗球虫病,有良好的预防效果。”“8、对鱼、虾、蟹因各种感染引起的烂腮、赤斑,肠炎、出血等疾病,极其并发症有明显疗效。”“9、对狐,貉,貂,免因革兰氏阴性及阳性菌、痢疾杆菌,葡萄球茵,绿脓杆茵,引起的下痢、腹泻、肠炎、化脓性皮肤病,有良好的预防效果。”上述5点产品信息描述均含有对多种病菌具有灭杀和驱除效果,同时表明对多种禽类、畜类的多种疾病证有治疗效果。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同时《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该4个批次的大蒜素产品的产品信息描述里具有明显的兽药功效但未获得兽药批准文号,属于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产品。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参照2024年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一般处罚档次:“并处货值金额2.8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赣州市利华兽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用于生产该款大蒜素产品的原料、辅料以及包装材料均已使用完或者销毁。建议维持《案件处理意见书》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赣州市利华兽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 2.处货值金额3.4倍罚款380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928元(肆仟玖佰贰拾捌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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