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农产品)罚〔2024〕94号 | 谢雅柏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 谢雅柏 | 2024年5月17日,赣县农业农村局对赣县田村镇庙前村倒坪脑组谢雅柏的生姜种植基地种植的生姜进行抽样检查并将样本送交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农产品和粮油检验检测分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毒死蜱项目检测结果为0.24mg/kg,含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生姜样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已及时通知当事人谢雅柏,并已告知了当事人七日内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认可此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批生姜的抽样基数为3000kg,同时由于本批生姜还未进行销售未确定销售价格,且当事人从2024年3月才开始种植生姜,此前并未销售过生姜,所以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当事人提供的支付证明单显示同类生姜的当时市场价格为1.06元/斤,所以涉案生姜的货值金额为6360元。 |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条中的一般处罚档次“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生姜,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6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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