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农业农村局>服务>行政权力运行>行政处罚

在线检阅: 搜索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访问量: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饲料)罚〔2024〕130号 赣州市南康区水英兽药技术服务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赣州市南康区水英兽药技术服务部 91360782MA37MW3B5X 陈水英 2024年7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江西创导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0.2%畜禽复合预混合饲料Ⅰ(商标:创导、批准文号:赣饲预字(2019)728001、生产日期:20240109、规格:1000g/袋)执法抽检并委托检测,检测结果为维生素A,维生素D3,铁,铜,锌,锰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要求,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K3(甲萘醌),铁,铜,锌,锰项目不符合标签标示值的规定要求,判定本批次抽检产品为不合格。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通过厂家江西创导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涉案抽检不合格饲料产品12袋(规格:1000g/袋),进货价格10元/袋,销售价格13元/袋,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该批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其中抽样检测3袋,销售9袋,货值金额共计156元,违法所得156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的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序号13关于“违法种类: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裁量一级分档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情形:具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一级分档裁量标准: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此前无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违法记录情形属初次违法,立案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好,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同时涉案饲料产品售出后执法人员也未收到涉案产品投诉、举报等相关社会反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2.处罚款4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156元(肆仟壹佰伍拾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6日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