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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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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动防)罚〔2024〕50号 赣州瑞腾食品有限公司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赣州瑞腾食品有限公司 91360702MAD3GE8H9Q 王兵 2024年3月28日,王兵通过微信与卖家陈生修联系,从兴国县购买生猪80头,由当事人聘请的司机廖福通驾驶车牌号为赣B35468的车辆进行运输,80头生猪净重8680KG(17360斤),单价为7.45元/斤,共计129332元,王兵已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至陈生修账户,尾款29332元待宰杀后一次性付清。经查看电子检疫证(证号:3606313740)牲畜耳标号为:136072103812174-188、136072104215713-777。执法人员对80头生猪佩戴的耳标号进行核查,其中有检疫耳标生猪57头,无检疫耳标生猪23头,且57头生猪佩戴的耳标号与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的耳标号均不一致。
综上,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货值金额合计1293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生猪补检,且该批生猪经补检并判定为补检合格,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3个档次基准的从轻档次“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129332元)金额0.2倍罚款25866.4元。(贰万伍仟捌佰陆拾陆元肆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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