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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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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动防)罚〔2024〕134号 陈文明未
按照动物检疫
证明载明的目
的地运输案
陈文明 陈文明于2024年8月14日向赣县区阳埠乡赣州星天农业有限公司下单订购110头生猪并向该公司负责人谢兵兵提供了具体的落地地点、运输司机及运输车辆等信息,由赣州星天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谢兵兵申报检疫,随后上述110头生猪于2024年8月14日下午7时57分,由赣县区王母渡镇动物防疫站官方兽医完成检疫并为该车110头生猪出具了动物检疫证明(编号:3631787642),该车110头生猪动物检疫证明(编号:3631787642)注明的运输车辆为悬挂车牌号豫LN6580 的红色东风牌生猪运输车,注明的目的地为萍乡市安源区江西省金鹏食品有限公司春蕾畜禽屠宰厂。根据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供的悬挂车牌号豫LN6580的红色东风牌生猪运输车行车轨迹显示,2024年8月15日凌晨,该生猪运输车装运上述110头生猪后途径S226省道、南韶高速(往广东方向)、大广高速、寻全高速,最后于2024年8月15日7时05分经济广高速金刚山隧道前往广东省境内,随后于2024年8月16日1时16分经济广高速金刚山隧道由广东省方向入境江西。该车在动物检疫证明(编号:3631787642)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行车轨迹方向与动物检疫证明注明的目的地完全相反,同时经赣县区农业农村局从牧运通系统上查询反馈,该车生猪动物检疫证明(编号:3631787642)核销状态为未核销,检疫证状态为未到达,陈文明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 陈文明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本机关对陈文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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