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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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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农药)罚〔2024〕95号 赣州天亿农资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案 赣州天亿农资有限公司 91360700MA35F0F12P 黄玮 当事人2022年年底从山东海利尔药业公司购买了29件(每件6包)蓝吡牌灭多威,其中型号为100*60的25件,进货单价为250元/件,型号为500*20的4件,进货单价为360元/件,进货总金额为7690元。该产品总有效成分含量:10%,吡虫啉含量:2%,灭多威含量:8%;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16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01;生产企业名称: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销售给了寻乌的潘国通10件,其中型号为100*60的6件,销售单价252元/件,型号为500*20的4件,销售单价380元/件,销售金额为3032元。2023年8月5日、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19日、2023年8月22日分别销售给了寻乌的曾国华型号为100*60的灭多威农药为5件、5件、5件、4件,合计19件,销售单价为270元/件,销售金额为5130元。当事人经营的灭多威农药全部销售给了潘国通和曾国华,总销售金额为8162元。
当事人该行为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有效成分灭多威列入实行定点经营范围,吡虫·灭多威属定点经营的农药范围,须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1.8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162元;
2.处罚款18000元;
罚没款合计26162元(贰万陆仟壹佰陆拾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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