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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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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渔政)罚〔2024〕116号 徐春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徐春明 当事人徐春明于2024年8月27日,在桃江赣县区大田乡云洲村老屋组水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0.4千克。 参照2024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处罚档次从轻子一档:“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渔获物已作无害化处理,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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