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动防)罚〔2024〕127号 | 刘国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刘国峰 | 当事人自营一辆专业生猪运输车辆,车牌为赣DM0315,与赣州熹然畜牧服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赣州市于都润晨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 2024年6月21日,接赣州市于都润晨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熊龙的通知,让他2024年6月21日下午驾驶他本人的车牌号为赣DM0315的车辆到于都罗坳镇罗坳村装备淘母猪,并运输到位于章贡区沙石镇下茹村的赣州熹然畜牧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租赁的赣州崇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2024年6月21日15:44分从赣州南下高速,52头母猪全部进场。总运费在运输结束后按照启运点到到达点的公里数来计算,每公里6元。从赣州市于都润晨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都罗坳镇罗坳村装猪,并运输到位于章贡区沙石镇下茹村的赣州熹然畜牧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租赁的赣州崇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全程59公里,路桥费51元,运费共计405元,在月底连同其他费用一并结算支付。 当事人共运输备淘母猪52头,均未佩戴耳标。 经查看电子检疫出证系统,未查询到该车次运输生猪的检疫证明。 综上,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运输费用为40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 |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 当事人自营一辆专业生猪运输车辆,车牌为赣DM0315,与赣州熹然畜牧服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赣州市于都润晨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并于2024年6月21日,接赣州市于都润晨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熊龙的通知,让他2024年6月21日下午驾驶他本人的车牌号为赣DM0315的车辆到于都罗坳镇罗坳村装备淘母猪,并运输到位于章贡区沙石镇下茹村的赣州熹然畜牧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租赁的赣州崇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2024年6月21日15:44分从赣州南下高速,52头母猪全部进场。总运费在运输结束后按照启运点到到达点的公里数来计算,每公里6元。从赣州市于都润晨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都罗坳镇罗坳村装猪,并运输到位于章贡区沙石镇下茹村的赣州熹然畜牧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租赁的赣州崇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全程59公里,路桥费51元,运费共计405元,在月底连同其他费用一并结算支付。当事人共运输备淘母猪52头,均未佩戴耳标。经查看电子检疫出证系统,未查询到该车次运输生猪的检疫证明。综上,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运输费用为405元。 当事人运输52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虽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办理,主动供述违法行为,且该批生猪经补检并判定为补检合格,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但章贡区农业农村局移送函中明确表明“对方不听我方劝导,执意把生猪下车”,所以当事不具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3个档次基准的一般处罚档次“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运输费用(405元)金额5倍罚款2025元(贰仟零贰拾伍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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