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肥料)罚〔2024〕90号 | 南康区农丰农资经营部经营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南康区农丰农资经营部 | 92360782MA7M05249E | 刘丽江 |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山东隆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盛茂源牌微生物菌剂,包装标签上标明的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枯草芽孢杆菌)≥2亿/克、有机质≥45%、黄腐酸≥12%、聚甘氨酸≥3%,适用作物:本品适用于番茄,各种大田类、果蔬类、叶菜类、果树类及根茎类作物,均与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书中批准的技术指标是有效活菌数≥0.20亿/g,有效菌种名称:枯草芽孢杆菌,和适用作物:番茄不一致。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上述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与肥料登记证上登记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肥料产品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与肥料登记证上登记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肥料产品属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从山东隆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标称生产企业山东隆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盛茂源牌微生物菌剂,执行标准:GB20287,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0)准字8421号200包(25千克/包)共计5吨用于销售,购进价格780元/吨,购进金额共计3900元。购进后,共销售100包(2.5吨),销售价格880元/吨,销售金额共计2200元,剩余100包(2.5吨)未销售,违法所得2200元。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此前无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违法情形,本次涉案系初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诚恳、深刻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故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2关于“违法种类: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或者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裁量标准: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3300元(叁仟叁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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