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肥料)罚〔2024〕76号 | 赣州大宸农业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赣州大宸农业有限公司 | 91360721MAC9FG7KOR | 刘振华 | 标称为大连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摩力”中量元素肥,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1711号,外包装上标注的技术指标是总养分Ca+Mg≥15%,Ca≥7%,Mg≥11%,pH:6-8,而登记批准的技术指标是Ca+Mg≥15%(0.5mol/L盐酸浸提),pH:6.0-8.0,粒度(2.00mm-4.00mm),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一共进货该产品23吨共计1150包(20㎏/包),单价3600元/吨,进货金额82800元,销售741包,价格80元/包,销售金额59280元,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经营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违法所得为59280元。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的行为,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同时,参照2021年修订,2022年4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一般处罚档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肥料产品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88920元,同时根据“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之规定,故最终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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