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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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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动防)罚〔2024〕127号 刘俊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刘俊良 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委托刘遗光驾驶车牌号为赣BW56W0的车辆从赣县埠新乡毛忠刚的养殖场运输18头生猪至万丰屠宰场代宰,18头生猪净重2409kg(4818斤),单价为9.7元/斤,共计46734元,生猪款暂未支付。经查看电子检疫证(证号:3614158962,耳标号段为13607021041541777-794),执法人员对18头生猪佩戴的耳标号进行核查,18头生猪佩戴的耳标号与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的耳标号均不一致。
综上,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货值金额合计46734元。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之规定,认定动物检疫证明(证号:3614158962)无效,认定该批18头生猪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当事人经营18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法律规章可知,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生猪补检,且该批生猪经补检并判定为补检合格,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3个档次基准的从轻档次“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货值(46734元)金额0.2倍罚款9346.8元。(玖仟叁佰肆拾陆元捌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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