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肥料)罚〔2024〕75号 | 方树祯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方树祯 |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FLOVET”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松垦一号9包,产品标签上标注:肥料登记证为苏农肥(2019)准字0020号,总养分≥30.0%,N-P-K:15-5-10,活性有机质≥15%,海藻酸的质量分数≥0.05%,氨挥发抑制率≥5%,锌≥0.02%,硫≥10%,腐植酸≥6%,净含量为40KG/包,肥料包装袋内合格证标签标注批号为2023022032。经执法人员核查,肥料登记证苏农肥(2019)准字0020号登记的主要技术指标为N+P2O5+K2O≥30%;15-5-10;有机质≥15%,未标注海藻酸的质量分数≥0.05%,氨挥发抑制率≥5%,锌≥0.02%,硫≥10%,腐植酸≥6%等质量指标。该产品标签与肥料登记证登记的内容不符,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属于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2024年3月30日从江西天禾农资有限公司网络部赣州经营部购进50包,净含量40千克/包,重2吨;进价为124元/包,货款共计6200元。店里剩余库存9包,当事人销售了41包该涉案产品,销售单价为145元/包,销售金额共计5945元。 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购进涉案肥料产品50包,已销售41包,销售金额共计5945元,违法所得共计5945元。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一般处罚档次规定: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即人民币8917.5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8917.5元(捌仟玖佰壹拾柒元伍角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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