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肥料)罚〔2024〕93号 | 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镇曹开流农药化肥店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案 | 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镇曹开流农药化肥店 | 92360782MA37CJ7511 | 曹开流 | 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向赣州昌邦农业购买标称生产企业为乌鲁木齐市黑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腐植酸生物有机肥料产品1吨(40kg/包、进货价为3500元/吨);2024年4月20日当事人再次向赣州昌邦农业购买标称生产企业为乌鲁木齐市黑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腐植酸生物有机肥料产品1吨(40kg/包、进货价为3500元/吨);共计2吨(40kg/包、进货价为3500元/吨)。该腐植酸生物有机肥按销售价110元/包销售了52包给周边的农户,还剩28包未销售,销售金额5720元。 综上所述,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销售金额5720元,违法所得5720元。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中《肥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序号2关于“违法种类: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裁量一级分档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无从轻情从重情形或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况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裁量标准: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5720元1.5倍的罚款,即罚款858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8580元(捌仟伍佰捌拾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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