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79号 | 南康区乐之趣渔具店销售禁用渔具案 | 南康区乐之趣渔具店 | 92360782MA38QCG65M | 朱东春 | 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共进货了20个地笼(其中10个伞形地笼,10个方形地笼)。截止2024年5月11日该批地笼当事人共销售了11个,销售额共计257元(其中伞形地笼已经销售了2个,销售额共计32元;小地笼已经销售了9个,销售额共计225元。 | 当事人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9裁量档次的中从轻处罚档次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用于销售的禁用渔具地笼9个; 2.没收违法所得257元; 3.处罚款1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757元(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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