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农药)罚〔2024〕78号 | 赣县区林枝妹食品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赣县区林枝妹食品店 | 92360721MA37AGP49A | 林枝妹 |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标称为章贡区千户百货监制的“陈科”清香型蚊香标签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定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的规定,章贡区千户百货监制的“陈科”清香型蚊香属于农药,认定为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一共进货6箱,规格为30盒/箱,单价1.8元/盒,进货金额为324元。售出80盒,单价2.5元/盒,销售金额为200元。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销售涉案农药的违法所得是200元,涉案农药的货值金额是450元。 |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条的3个档次基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较小,因此参照从轻处罚档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产品标称为章贡区千户百货监制的“陈科”清香型蚊香,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没收经营的标称为章贡区千户百货监制的“陈科”清香型蚊香100盒; 3.处罚款77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700元(柒仟柒佰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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