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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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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兽药)罚〔2024〕74号 宋敬银宋敬银涉嫌无
兽药经营许可
证销售兽药案
宋敬银 执法人员在沙地镇沙攸路当事人所经营的银萍饲料店(为店铺招牌名,实际经营人为宋敬银妻子王小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在店内右侧玻璃柜内查获11种禽类兽药,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饲料店里所库存兽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提取了相关兽药的进销台账。经统计,当事人所经营的银萍饲料店从2023年起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共进货4批,货值金额累计为1091元,销售金额累计为1064.1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参照2024年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中的一般处罚档次:“无从轻从重情形;或者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合本档的,并处货值金额2.8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以上16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11种兽药共计655包(最小销售包装)以及违法所得1064.1元;
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327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337.1元(肆仟叁佰叁拾柒点壹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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