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动防)罚〔2024〕142号 | 刘元经营 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的 生猪案 |
刘元 | 自2024年3月份以来,当事人刘元多次向张才满出售生猪,共计销售4个批次6头生猪,货值金额总计为15883元,销售上述6头生猪时当事人刘元均未向其经营的兴国县源源养殖中心所在地动物防疫部门申报检疫,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同时参照2024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8中的一般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无从轻从重情形的;或者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维持《案件处理意见书》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0.4倍罚款共计6353.2元(陆仟叁佰伍拾叁元贰角)。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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