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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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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肥料)罚〔2024〕66号 章贡区小讲堂园艺资材经营部经营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章贡区小讲堂园艺资材经营部 92360702MA39HDK06B 代东新 当事人销售的标签为“好康多”兰花专用肥是2024年3月11日通过微信联系广州的华垦国际贸易公司购进的复合肥(13-11-11),规格为22.5kg/包,购进单价为600元/包,当事人进货后对该产品进行了分装,分装后规格500g/罐,贴上了“好康多”兰花专用肥的标签,标签上未标注生产商,后以49.9元/罐的价格在“快手”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经过核对当事人“快手”网络平台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截至案发共销售3罐,销售金额为149.7元。
综上,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好康多”兰花专用肥3罐,合计销售金额149.7元,违法所得149.7元。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好康多”兰花专用肥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参照2022年4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肥料产品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99.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99.4元(贰佰玖拾玖圆肆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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