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动防)罚〔2024〕100号 | 赣州亚当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变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 赣州亚当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60702MA35G9C13F | 高健 | 当事人于2021年1月6日从章贡区融海冷冻厂购进“众客鸭心”120包,总价625元;2021年1月7日销售给江西明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20包,总价700元,其所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3731563235)的签发日期2020年12月17日,并加盖了赣州亚当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章,经在“江西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查证,发现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际签发日期为2019年5月17日。当事人未对经手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3731563235)进行查证,存在持有变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 | 当事人持有变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序号21关于“违法种类: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裁量/级分档裁量档次:从重处罚档次;裁量情形:具有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裁量标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明知是供货给学生营养餐供应企业,未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严格把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持有该变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造成该批鸭心产品用于学生营养餐,供学生食用,食品安全隐患大,社会影响恶劣,对学生身体成长有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从重处罚,因鸭心产品已销售且无法没收,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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