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54号 | 南康区晓燕渔具店案 | 南康区晓燕渔具销售禁用渔具店 | 92360782MA36NPCU39 | 黄晓燕 | 当事人门店内售卖的渔具地笼,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出台的《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规定,地笼属于禁用渔具且禁止销售,当事人存在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查实当事人所售伞形地笼是2023年4月11日从拼多多网购的,共购进10副、购进价格7.99元/副,使用平台优惠券3.99元,实际购进金额75.91元;条形地笼是几年前从赣州某渔具批发店(当事人已忘记具体店名)购进的,共购进两种规格地笼100副、金额2800元,其中25cm*19cm*500cm规格地笼购进50副(18元/副)、购进金额900元,38cm*27cm*500cm规格地笼购进50副(38元/副)、购进金额1900元。伞形地笼卖10元/副,共卖了3副,销售金额30元,剩余7副未销售;规格为25cm*19cm*500cm的条形地笼卖20元/副,共卖了49副,销售金额980元,剩余1副未销售;规格为38cm*27cm*500cm的条形地笼卖40元/副,共卖了48副,销售金额1920元,剩余2副未销售。当事人共销售地笼120副、销售金额2930元,违法所得2930元。 | 当事人销售地笼的行为,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的规定,地笼属禁用的渔具,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此前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违法情形,本次涉案系初犯,且主动上缴库存未销售禁用渔具,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诚恳、深刻,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故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5裁量档次中的从轻处罚档次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禁用渔具地笼10副; 2.没收违法所得2930元; 3.处罚款1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430元(肆仟肆佰叁拾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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