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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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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动防)罚〔2024〕119号 李建伟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李建伟

当事人李建伟于2023年6月21日从吉安县张润庆养殖场分别运输两车生猪,其中:车号赣DL2327,票证号3606212773登记为110头,实际运输为115头,净重为12770千克,超出检疫证明的5头生猪平均重量为111.04千克,按万丰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单计价为14.56元每千克,5头生猪计价为8083.71元;车号赣C0902D,票证号3606212778登记为130头,实际运输为140头,净重为14770千克,超出检疫证明的10头生猪平均重量为105.5千克,按万丰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单计价为14.57元每千克,10头生猪计价为15371.35元。经调查万丰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单、生猪进厂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当事人收到万丰食品有限公司款项和支付养殖户款项账户截图,该两车次李建伟分别于2023年6月17日、21日支付给养殖户35000元、60000元、86640元、20000元和200000元,共计401640元;并于2023年6月22日下午收到万丰食品有限公司生猪款401084元;两车次共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15头,共计金额为23455.06元。 当事人运输15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但不具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3个档次基准的一般处罚档次“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货值(23455.06元)金额0.4倍罚款9382.02元(玖仟叁佰捌拾贰元贰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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