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107号 | 肖声群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案 | 肖声群 | 经查,2024年7月25日凌晨3点,当事人与肖声达、肖小龙在南康区十八塘乡下埠村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现场被南康区公安局十八塘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发现电瓶1个、水裤1套、电流逆变器1台、电鱼杆1根、抄网1根、装渔获物的竹筐1个、头灯1个。 当事人与肖声达、肖小龙在南康区十八塘乡下埠村河段电鱼1-2小时,在该河段捕捞到渔获物带筐共计9.11斤。当事人用该电鱼设备电鱼1次。 |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为初犯,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主动减轻了渔业违法行为后果,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关于“违法种类: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裁量二级分档裁量档次:从轻子一档;裁量情形: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裁量标准: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2800元(贰仟捌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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