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南康区段)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访问量: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南康区段)范围内凤岗镇横岭村、塘屋村、龙泉村、蔗山村等4个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南康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南康区段)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项目范围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红线范围为准。

二、实施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南康区段)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理;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为征地拆迁部门,具体事务委托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办理,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凤岗镇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承担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补偿

1.经摸底调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征收土地位于凤岗镇横岭村、塘屋村、龙泉村、蔗山村等4个村,具体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红线范围为准;主要地类为水田、旱地、林地、宅基地;土地面积为193.88亩;青苗种类为水稻、林木等。

2.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即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

征收土地的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单位:元/亩

水田、精养鱼塘、果园等

旱地

宅基地

林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

未利用土地

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标准

合计

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标准

合计

征地补偿标准

林木砍伐费

征地补偿标准

合计

征地补偿标准

2092

50208

52300

2092

33639

35731

33639

1500

17573

19073

10042

注:果树连片面积大于1亩且每亩果树株数不少于45株的视为果园。

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4.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一年一结。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四、房屋合法性认定

1.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房屋产权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2.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农村居民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1)被征迁人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且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宅;

(3)被征迁人未将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4)不存在其它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墩混、墩木、钢架棚等简易结构建(构)筑物;

(5)已拆除的违章建筑、因特定因素未拆除到位的违章建筑及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4.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应当按以下原则认定: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4)除本方案第四条第3点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五、安置人口及户数的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列为安置人口: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权等权利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3.被征迁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以被征迁人户口簿上登记人数和实际共同居住生活配偶、未成年直系亲属的人数为准,但下列人员除外: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在职工作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6)征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7)因征地拆迁已经被安置过的人员,但安置房屋被拆迁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4.被征迁人应当在征地告知书规定期限内,配合实施单位对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进行测绘调查核实,并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资料。

被征迁人拒绝配合的,以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5.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单位、赣州经开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赣州经开区区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和可安置人口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地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依照本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六、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

1.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对被征迁人给予相应补偿(标准见附件1)。

2.拆迁合法住宅房屋,对被征迁人给予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见附件2),过渡期超过一年的,逐年递增100元/月·户,直至交付安置房屋为止。

3.拆迁合法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附件3)。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4.拆迁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对被征迁人给予相应补偿(标准见附件4、5)。

5.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对被征迁人给予适当补偿(标准见附件6)。

6.拆迁村组集体房屋,被征迁人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也可以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7.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8.原属合法住宅房屋,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该部分拆迁补偿和奖励金额的30%的标准给予被征迁人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停产停业等补偿:

(1)被征迁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按实际用于经营部分补偿;

(2)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且拆迁前一直在正常经营。

9.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由实施单位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10.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对被征迁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相应补偿。

11.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在公墓区内免费提供安置坟墓,并按“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安置坟墓”原则选择安置坟墓。

迁移坟墓的,给予迁坟补偿(标准见附件7),按时迁移坟墓,给予迁坟奖励(标准见附件7);无主坟墓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1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2)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3)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4)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突击建设、养殖、种植的。

七、房屋拆迁安置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被征迁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房屋安置

1.被征迁人在发布征地公告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1)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

(2)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

2.被征迁人选择房屋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

(1)已婚夫妻未生育的;

(2)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3)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并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增加的35平方米安置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

3.房屋安置应当在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内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具体如下:

(1)被拆迁合法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进行安置;

(2)被拆迁合法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3)被拆迁合法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

4.对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房屋,因征地拆迁已享受房屋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拆迁,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不予安置。但原房屋安置面积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60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足安置。

5.安置房屋按照返迁安置房的标准建设。户型(建筑面积)分为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6.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标准见附件8)。

被征迁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因户型面积差异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标准见附件8)进行结算。

7.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弃房的时间排序,并予以公示。

8.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交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对被征迁人预交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

(二)货币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被拆迁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认定合法的住宅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助,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给予2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超出300平方米部分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3.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4.对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房屋,因征地拆迁已享受货币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拆迁,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八、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征迁人仍不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组织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与监督

1.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被征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8378001)举报电子邮箱(gzkfqjw@126.com)负责接受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4.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事项

1.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2.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赣市府发〔2017〕1号)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为准。

3.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赣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综合研判处理。

4.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拆迁住宅房屋结构、装修补偿标准

2.房屋拆迁搬家费、过渡费标准

3.拆迁奖励标准

4.拆迁附属房补偿标准

5.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7.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

8.安置房屋购置、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格标准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

                               2018年11月2日

 

 

 

 

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