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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场主体全面公开监管规则标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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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江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各设区市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的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使用本办法。

消费品的范围及缺陷的定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工作机制;

(二)组织、指导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省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召回业务培训及相关技术研讨;

(四)委托、指导江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及缺陷认定等相关技术工作;

(五)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调查、召回相关材料审核、召回实施与监督、召回效果评估等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消费品召回相关工作;

(三)配合做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

)承担上级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信息并及时上报;

(二)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调查分析、缺陷调查、召回通知等文书的送达,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召回情况进行核实和取证。发现生产者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四)承担上级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江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和指导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全省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调查、分析研判,负责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平台日常管理;

(二)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本省消费品召回专家库的维护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承担消费品缺陷调查及认定、召回计划及效果评估等召回监管技术性工作;

(四)组织、指导各市缺陷产品召回技术工作机构开展召回监管技术性工作;

)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相关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鼓励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职责如下

(一)在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江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的组织、指导下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调查、分析研判和报送工作,消费品缺陷调查、召回计划及效果评估等召回监管技术性工作;

(二)开展消费品缺陷风险的研究分析工作;

(三)承担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江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交办的消费品召回相关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协同监管。

(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从消费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结果中获得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应当及时通报质量发展局。

(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从强制性产品有效性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中获得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应当及时通报质量发展局。

(三)执法稽查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部门等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时获得消费者人身财产伤害投诉、消费品涉嫌缺陷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质量发展局

(四)消费品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处应将获证企业名单及企业申请产品通报质量发展局

(五)质量发展局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中,发现消费品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发现消费品存在虽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仍有不合理危险情形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给标准化处。对于经确认存在缺陷而企业不开展召回工作,进入责令召回程序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信用监督管理处。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施规范化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报送和通报。

第十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确定专人或指定机构收集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并通过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平台定期上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已经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突发区域性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舆论爆发事件。

第十一条消费品缺陷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收集:

(一)投诉举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来信来访收集的信息

)执法监管信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缺陷信息;

(三)主动监测信息有重点地安排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召回购检发现缺陷信息

)媒体网络信息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宣传媒体上公开信息中的风险信息

(五)境外通报信息国际组织、国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等公开发布的有关预警通报、召回公告等信息

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动报告信息。依据《暂行规定》企业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涉嫌缺陷信息;

消费品质量安全伤害监测点报送的信息;

(八)上级部门转发的有关线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线索,国家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缺陷线索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信息;

(九)其它有效的信息收集手段。

第十二条消费品缺陷信息及技术分析程序如下:

(一)对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品范畴以及是否属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尽可能确认涉嫌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具体生产者、品牌、型号/规格、批次/生产日期

(二)根据初步确定的信息,开展购检研判或者收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研判结论或者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召集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技术会商,对消费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进行评估并提出专家建议。消费品存在不符合相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条款的情形,召回技术机构可直接评估为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但应判别伤害类型、伤害程度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技术会商存在重大争议组织技术会商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商评估

第十三条缺陷技术分析评估为可能存在缺陷并建议召回的,生产者所在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发现或者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送达《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附件1),必要时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相关材料;并应当督促、指导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附件2)。

第十四条经调查分析,生产者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并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不提交调查分析报告生产者所在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向其提供《消费品召回事项告知书》(附件3)并告知实施程序,具体如下:

(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消费品,并应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消费品

(二)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缺陷消费品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消费品召回计划》(附件4)、召回信息(附件56)及相关材料;

(三)生产者应自召回计划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并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开相关召回信息;

(四)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通过国家缺陷消费品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附件7);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消费品召回总结》(附件8)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回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召回技术机构对生产者通过国家缺陷消费品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消费品召回总结》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六)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审核通过后,生产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消费品召回总结》打印并签章,并提供加盖公章停止生产、销售公布召回信息和产品销毁、维修等缺陷补救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网页截图)。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所在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召回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召回效果评估后,一份交所在县(区、市)市场监管局召回主管部门,一份交江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备案,一份企业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经调查分析,生产者认为相关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在《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中列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再次进行缺陷判定,将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缺陷调查分析通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

(二)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经评估认为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

十七缺陷调查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可以委托召回技术机构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二)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要求生产者提供检验检测或缺陷验证所需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并可要求生产者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专用设备等开展缺陷分析试验,含检验检测、失效分析测试、故障复现等。对涉及有关消费品安全性能需要通过检验检测得出结论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进入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四)开展消费品安全与风险评估,判定风险等级;

(五)必要时,可以约谈生产者。

进行缺陷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缺陷调查中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十八对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告知调查事由,送达《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附件9)及被调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

(二)根据收集到的消费品事故信息、伤害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诊断消费品存在的危险;针对该危险,推测可能导致事故和伤害的各种情景;对不同的情景,分别分析导致伤害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性;综合分析确定最高风险等级,提出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控制措施建议;

(三)与生产者开展消费品缺陷的技术交流及确认;

(四)填写《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附件10)报送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管局。

十九经缺陷调查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管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消费品召回通知书》(附件11)、《消费品召回事项告知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告知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

缺陷调查期间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终止调查,但仍应向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管局报送《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

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接到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再次进行缺陷判定,并将《消费品缺陷调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12)通知生产者。

第二十条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实施召回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督促企业实施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召回,并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消费品召回、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十收到企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的纸质召回过程文档后,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技术机构应对生产者实施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填写《消费品召回实施效果检查记录表》(附件13)并上传至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平台。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者是否及时发布消费品召回信息;

(二)生产者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的情况;

(三)生产者对已召回的消费品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效果

对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消除缺陷或者未能有效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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